卷四·桓公
《春秋谷梁传注疏·卷四·桓公》 · 桓公 · 第 5/21 篇 · 124 段
1 ◎桓公起八年,尽十八年
2 八年,春,正月,已卯,烝。春祭曰祠,荐尚韭卵。夏祭曰禴,荐尚麦鱼。秋祭曰尝,荐尚黍肫。冬祭曰烝,荐尚稻雁。无牲而祭曰荐,荐而加牲曰祭,礼各异也。失礼,祭祀例日。得礼者时,定八年冬“从祀先公”是也。僖八年“秋,七月,禘于大庙”,月者,谨用致夫人耳。禘无违礼。○烝,之承反。曰禴,馀若反,又作礿。黍肫,本又作豚,徒门反。大庙音泰,下同。
5 [疏]注“家父”至“父字”。○释曰:何休云,中大夫,故不称伯仲。范意或然。
6 夏,五月,丁丑,烝。烝,冬事也。春夏兴之,黩祀也,志不敬也。黩,徒木反。
7 秋,伐邾。
8 冬,十月,雨雪。《礼·月令》曰:“孟冬行秋令,则霜雪不时。”○雨,于付反。
11 其不言使焉,何也?据四年“天王使宰渠伯纠”称使。
15 九年,春,纪季姜归于京师。季姜,桓王后,书字者,申父母之尊。姜,纪姓。为之中者,归之也。中,谓关与婚事。○之中,丁仲反,又如字,注同。与音豫。
16 [疏]“为之”至“之也”。○释曰:刘夏逆王后,经不言归,则是鲁不关与婚事。而范氏《略例》云:“逆王后有二者,以书逆王后,皆由过鲁。若鲁主婚而过我,则言归。若不主婚而过我,则直言逆。”虽详略有异,俱是过鲁,故范以二例总之。
17 夏,四月。
18 秋,七月。
21 《尸子》曰:“夫已,多乎道。”邵曰:“已,止也。止曹伯使朝之命,则曹伯不陷非礼之愆,世子无苟从之咎,鲁无失正之讥。三者正,则合道多矣。”○愆,去虔反。
22 十年,春,王正月,庚申,曹伯终生卒。桓无王,其曰王,何也?正终生之卒也。徐干曰:“与夷见弑,恐正卒不明,故复明之。”○复,扶富反。
24 秋,公会卫侯于桃丘,弗遇。桃丘,卫地。桓弑逆之人,出则有危,故会皆月之。卫侯不来,无危,故时。弗遇者,志不相得也。弗,内辞也。倡会者卫,鲁至桃丘而卫不来,故书弗遇以杀耻。
25 [疏]“弗遇”至“辞也”。○释曰:遇者,志相得之名,故此弗遇,志不相得也。“弗,内辞也”者,其实鲁公弗被遇,托言卫侯不遇,故云:“弗,内辞也。”○注“倡会”至“杀耻”。○释曰:以经书“会”,故知倡会者卫。托言卫侯不遇,则若卫侯不蒙鲁公之接,故云“杀耻”也。 冬,十有二月,丙午,齐侯、卫侯、郑伯来战于郎。结日列陈则日。传例曰:“不日,疑战也。”○陈,直觐反。来战者,前定之战也。先已结期战。○先,苏荐反。内不言战,言战则败也。两敌故言战,《春秋》不以外敌内,书战则败。不言其人,以吾败也。不言及者,为内讳也。为,于伪反。
26 [疏]“来战”至“讳也”。○释曰:“内不言战”,又发传者,公败宋师,起例之始。此战没公,故重发例以明之也。“不言其人”者,谓不称公也。“不言及”者,谓不云及齐侯、卫侯、郑伯也。传与下十七年传文同,但观经立说,故二处有异耳。
27 十有一年,春,正月,齐人、卫人、郑人盟于恶曹。恶曹,地阙。
28 夏,五月,癸未,郑伯寤生卒。寤,吾故反。
29 秋,七月,葬郑庄公。庄公杀段,失德不葬,而书葬者,段不弟,于王法当讨,故不以杀亲亲贬之。○弟,下并音悌,又如字。
30 [疏]注“不以”至“贬之”。○释曰:此据晋侯杀世子申生不言葬而发。
31 九月,宋人执郑祭仲。祭,氏。仲,名。执大夫有罪者例时,无罪者月,此月者,为下盟。○祭,侧界反。
33 突归于郑。突,郑厉公。昭公之弟,庄公之子。曰突,贱之也。曰归,易辞也。传例曰:“归为善,自某归次之。”此传曰:“归,易辞也。”然则归有二义,不皆善矣。突篡兄之位,制命权臣,则归无善。○易,以豉反,下文及注同。篡,初患反。
34 [疏]注“传例”至“无善”。○释曰:成十六年“曹伯归自京师”,传云:“归为善。”注云:“谓直言归而不言其国,即曹伯归自京师,不言于曹是。”“自来归次之”,注云:“若蔡季自陈归于蔡,卫侯郑自楚复归于卫是。”据彼传文,则归为善。今传曰“归,易辞”,故解之。言归有二意,善者谓之归,易者亦谓之归也。是称归有二,突恶而称归,是恶辞,非善也。
35 祭仲易其事,权在祭仲也。死君难,臣道也。今立恶而黜正,恶祭仲也。易辞,言废立在己。○难,乃旦反。恶祭,乌路反。
36 郑忽出奔卫。忽,郑昭公。郑忽者,世子忽也。其名,失国也。其名,谓去世子而但称忽。○去,起吕反。
37 [疏]注“其名”至“称忽”。○释曰:郑忽先君巳葬而怪不称世子者,《谷梁》之意,先君虽葬,而嗣子未逾年,亦宜称子,即僖二十五年秋“葬卫”文公。冬,十有二月,癸亥,公会卫子、莒庆,盟于洮”是也。虽则逾年,先君未葬,亦不得成君,故下十二年“丙戌,卫侯晋卒”,十三年卫惠公称侯,而注云“卫宣未葬,而嗣子称侯以出,其失礼明矣”是也。计郑忽父虽葬讫,仍未逾年,于例宜合称子,但范以忽十五年归国,称世子复归,故于此决其去世子而但称忽也。称谓与常例违者,此年书名,表其失国,十五年称世子,明其反正,故与常例不同。
38 柔会宋公、陈侯、蔡叔,盟于折。蔡叔,蔡大夫名,未命,故不氏。折,某地。○折,之设反,又时设反。柔者何?吾大夫之未命者也。
39 [疏]“柔者”至“者也”。○释曰:重发传者,隐不成为君,不爵大夫,故侠卒不氏。今桓成为君,而有不命大夫,嫌有罪则故明之。 公会宋公于夫钟。夫钟,郕地。○夫音扶,麋氏本钟作童,音钟。
40 冬,十有二月,公会宋公于阚。阚,鲁地。○阚,口暂反。
41 十有二年,春,正月。
42 夏,六月,壬寅,公会纪侯、莒子,盟于曲池。曲池,鲁地。
43 秋,七月,丁亥,公会宋公、燕人,盟于谷丘。谷丘,宋地。○燕音烟,国名。八月,壬辰,陈侯跃卒。陈厉公也。○跃,馀若反。
44 公会宋公于虚。虚,宋地。○虚如字,又去鱼反。
45 冬,十有一月,公会宋公于龟。龟,宋地
46 丙戌,公会郑伯,盟于武父。武父,郑地。○父音甫。
47 丙戌,卫侯晋卒。再称日,决日义也。明二事皆当日也。晋不正,非日卒者也。不正,前见矣,隐四年“卫人立晋”是也,与齐小白义同。○见,贤遍反。
48 [疏]“再称”至“义也”。○释曰:“决日”者,谓二事决宜书日,故经两举日文也。月则不然,纵有两事合月,但举一月以包之。其有蒙日明者,则亦不两举,故范答薄氏云:“玃且之卒,异于日食之下,可知日是也。”○注“明二”至“义同”。○释曰:纳入立皆篡。隐四年书“卫人立晋”,是不正前已见,故今书日。庄九年书“齐小白入于齐”,是其恶巳见,故僖十七年小白卒,书日,与此同也。
49 十有二月,及郑师伐宋。丁未,战于宋。非与所与伐战也。非,责。不言与郑战,耻不和也。于伐与战,败也。内讳败,举其可道者也。于伐宋而与郑战,内败也。战轻于败,战可道而败不可道。
50 [疏]“非与”至“者也”。○释曰:麋信云:“此传解经书下日之意也。非,责鲁,言责鲁又与其所与伐者战也。谓还与郑战。然则责其还与郑战,于理是也。言解经下日之意,则非也。何者?十三年公会纪侯郑伯已巳云云战,彼亦下日,岂又是责鲁乎?”麋信之说非也。盖责与人同伐,反与之交战,是危之道,故经举战伐以责之。既责鲁,不显言与郑战者,讳不和也。 十有三年,春,二月,公会纪侯、郑伯。已巳,及齐侯、宋公、卫侯、燕人战。齐师、宋师、卫师、燕师败绩。徐邈曰:“僖九年传曰:‘礼:柩在堂上,孤无外事。’今卫宣未葬,而嗣子称侯以出,其失礼明矣,宋、陈称子而卫称侯,随其所以自称者而书之,得失自见矣。”○柩,其救反。见,贤遍反。
52 其言及者,由内及之也。其曰战者,由外言之也。内不言战,言战则败。今鲁与纪、郑同讨,以有纪、郑,故可得言战。
53 [疏]“其言”至“之也”。○释曰:言“由内及之也”者,以文承纪、郑之下,恐非独内及,故特言之。又且下云“其曰战者,由外言之也”。是战从外称,及是内辞。欲分别二事,故内外两举。
54 战称人,败称师,重众也。其不地,于纪也。《春秋》战无不地,即于纪战,无为不地也。郑君曰:“纪当为己,谓在鲁也,字之误耳。得在龙门,城下之战迫近,故不地。”传“其不地,于纪也”者,《春秋考异邮》云“时战在鲁之龙门”,故何休难云:“在纪无为不地。”郑玄云:“纪当为己,在龙门城下,故不地。”何休注《公羊》亦云“战鲁龙门,兵攻城池,耻之”,故不地。是皆以纪为己,非纪国也。
55 三月,葬卫宣公。
56 夏,大水。
57 秋,七月。
58 冬,十月。
59 十有四年,春,正月,公会郑伯于曹。
64 [疏]注“明皆实录”。○释曰:言孔子承阙文之疑,不止“夏,五”一事,故云“皆“也。 秋,八月,壬申,御廪灾。御廪,藏公所亲耕以奉粢盛之仓也。内灾例日。○廪,力甚反。
66 乙亥,尝。御廪之灾不志。以其微。
67 [疏]注“以其微”。○释曰:旧解云:“灾是大事,尝亦不小,而云微者,周之八月,夏之六月,其六月之末,容得立秋之节祭,未足可书,比之灾则为微,当合举重,而今并书之者,是未易灾之馀可志,而已见其不敬,故兼志之。”如此解,则传云“御廪之灾不志”者,谓不当兼志之也。今以为微者,直谓御廪灾也,故徐邈云“不足志”是也。徐又云:“而尝可也,言可以尝。”“可”上属,与范注违,不得取之。
70 王后亲蚕,以共祭服。王后亲蚕,齐戒躬桑,夫人三缫,遂班三宫。朱绿玄黄,以为,服既成,君服以祀之。○齐戒,侧皆反,本亦作斋。缫,先刀反。黼音甫,亦作黼。黻音弗,俗作绂。
72 国非无良农工女也,以为人之所尽事其祖祢,不若以已所自亲者也。凯曰:“夫治人之道,莫急于礼。礼有《五经》,莫重于祭。祭者非物自外至者也。由中出者,身致其诚信,然后可以交于神明,祭之道也。”○祢,乃礼反。
73 [疏]注“礼有”至“道也”。○释曰《祭统》文。郑玄云:“《五经》者,吉、凶、宾、军、嘉也。莫重于祭,谓以吉礼为首也。《大宗伯职》曰,以吉礼事邦国之鬼神祗。” 何用见其未易灾之馀而尝也?曰,甸粟而内之三宫,三宫米而藏之御廪。甸,甸师,掌田之官也。三宫,三夫人也。宗庙之礼,君亲割,夫人亲舂。○亲舂,伤容反。
75 [疏]“兼甸之事焉”。○释曰:传“兼甸之事焉”者,纳粟者甸师,而夫人亲舂,是兼之也。
76 壬申,御禀灾,乙亥,尝,以为未易灾之馀而尝也。郑嗣曰:“壬申乙亥相去四日,言用日至少而功多,明未足及易而尝。”
77 冬,十有二月,丁巳,齐侯禄父卒。
78 宋人以齐人、蔡人、卫人、陈人伐郑。以者,不以者也。民者,君之本也。使人以其死,非正也。不以者,谓本非所得制,今得以之也。刺四国使宋专用其师,轻民命也。○刺,七赐反。
80 [疏]“求车”至“甚矣”。○释曰:求赙、求金并发传者,以所求不同,故各发之。不云“求赙,甚”,而云“求金,甚”者,丧事有赙,但求之非礼,金非丧所供,故以为甚。
81 三月,乙未,天王崩。桓王。
82 夏,四月,己巳,葬齐僖公。
84 郑世子忽复归于郑。反正也。
85 [疏]“反正也”。○释曰:传“反正也”者,释其称世子也。
86 许叔入于许。传例曰:“大夫出奔反,以好曰归,以恶曰入。”
87 [疏]注“传例”至“曰入”。○释曰:庄九年传文。
88 许叔,许之贵者也,莫宜乎许叔。其曰入,何也?其归之道,非所以归也。泰曰:“许国之贵,莫过许叔。叔之宜立,又无与二,而进无王命,退非父授,故不书曰归,同之恶入。”
89 公会齐侯于蒿。蒿,《左氏》作艾,公羊作鄗。
90 邾人、牟人、葛人来朝。何休曰:“桓公行恶,而三人俱朝事之,,众足责,故夷狄之。”○行,下孟反,又如字。
91 秋,九月,郑伯突入于栎。栎,郑邑也。突不正,书入,明不当受。○栎,力狄反。
93 十有六年,春,正月,公会宋公、蔡侯、卫侯于曹。
94 夏,四月,公会宋公、卫侯、陈侯、蔡侯伐郑。蔡常在卫上,今序陈下,盖后至。
95 [疏]注“蔡常”至“后至”。○释曰:桓五年“蔡人、卫人、陈人从王伐郑”,此春“公会宋公、蔡侯、卫侯于曹”,是蔡常在卫上,今在下,故知后至。
96 秋,七月,公至自伐郑。桓无会,其致何也?危之也。桓公再助篡伐正,危殆之甚,喜得全归,故致之。
98 冬,城向。向,舒尚反。
100 [疏]“朔之”至“往也”。○释曰:不云失地,而言恶者,以朔不奉王命,重于失地,故直云恶也。
101 十有七年,春,正月,丙辰,公会齐侯、纪侯,盟于黄。黄,齐地。
102 二月,丙午,公及邾仪父盟于趡。趡,鲁地。○趡,翠轨反。
103 夏,五月,丙午,及齐师战于郎。内讳败,举其可道者也。败耻大,战耻小。○战于郎,《左氏》作干奚。不言其人,以吾败也。言人则微者,败于微者,其耻又甚,故言师。不言及之者,为内讳也。及当有人,公亲帅之,耻大不可言。○为,于伪反。
104 [疏]注“公亲帅之”。○释曰:知非卿帅而言公者,《春秋》之义,唯为亲尊讳,不为卿讳。又传云“为内讳”,则是公可知。 六月,丁丑,蔡侯封人卒。
105 秋,八月,蔡季自陈归于蔡。蔡季,蔡之贵者也。自陈,陈有奉焉尔。陈以力助。
108 及宋人、卫人伐邾。
109 冬,十月,朔,日有食之。言朔不言日,食既朔也。既,尽也。尽朔一日,至明日乃食,是月二日食也。
110 [疏]注“既尽”至“食也”。○释曰:知二日者,以传云“食既朔”也。言食尽朔,是二日明矣。
111 十有八年,春,王正月,公会齐侯于泺。此年书王,以王法终始治桓之事。○泺,力沃反,又音洛,旧音匹沃反。公与夫人姜氏遂如齐。公本与夫人俱行,至泺,公与齐侯行会礼,故先书会泺,既会而相随至齐,故曰遂。遂,继事之辞,他皆放此。泺之会,不言及夫人,何也?据夫人实在,当言公及夫人姜氏会齐侯于泺。
112 [疏]注“据夫”至“于泺”。○释曰:决僖公十一年“公及夫人姜氏会齐侯于阳谷”是也。《公羊》以为此不言及,夫人外公也。《左氏》无正文。或当以公男女无别,故不言及,并与《谷梁》异。
113 以夫人之伉,弗称数也。泺之会,夫人骄伉,不可言及,故舍而弗数。今书遂如齐,欲录其致变之由,故不可以不书。实骄伉而不制,故不言及。○伉,本又作亢,苦浪反。数,色尹反。舍音舍。
114 夏,四月,丙子,公薨于齐。夫人与齐谋杀之,不书,讳也。鲁公薨正与不正皆日,所以别内外也。○别内外,彼列反。其地,于外也。薨称公,举上也。公,五等之上。
116 秋七月。
117 冬,十有二月,已丑,葬我君桓公。葬我君,接上下也。言我君,举国上下之辞。
120 [疏]“不责”至“是也”。○释曰:不责其讨而讥其狩于郜者,齐鲁大小不敌,故恕而免之。公虽不能报,理当绝交,而与之同狩,故讥之也。
123 知者虑,义者行,仁者守。有此三者备,然后可以会矣。桓无此三者而出会大国,所以见杀。○知音智,守如字,又音狩。
124 [疏]“知者”至“会矣”。○释曰:复发传者,隐公表会戎之危,此明桓公见杀之事,故重发之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