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六纪孝行章
《孝经注疏·卷六纪孝行章》 · 纪孝行章 · 第 11/19 篇 · 6 段
1 卷六 纪孝行章第十
2 [疏]正义曰:此章纪录孝子事亲之行也。前章孝冶天下,所施政教,不待严肃,自然成理,故君子皆由事亲之心,所以孝行有可纪也。故以名章,次《圣治》之后。或于“孝行”之下,又加“犯法”两字,今不取也。
3 子曰:“孝子之事亲也,居则致其敬,平居必尽其敬。养则致其乐,就养能致其欢。病则致其忧,色不满容,行不正履。丧则致其哀,擗踊哭泣,尽其哀情。祭则致其严。齐戒沐浴,。五者备矣,然后能事亲。五者阙一,则未为能。
5 事亲者居上不骄,当庄敬以临下也,为下不乱,当恭谨以奉上也。在丑不争。丑,众也。争,竞也。当和顺以从众也。居上而骄则亡,为下而乱则刑,在丑而争则兵。谓以兵刃相加三者不除,虽日用三牲之养,犹为不孝也。”三牲,太牢也,孝以不毁为先。言上三事皆可亡身,而不除之,虽日致太牢之养,固非孝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