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 ◎秋官司寇第五

3 惟王建国,辨方正位,,设官分职,以为民极。疏“惟王”至“民极”○释曰:义已具在《天官》。

4 乃立秋官司寇,使帅其属而掌邦禁,以佐王刑邦国。

5 (禁,所以防奸者也。刑,正人之法。《孝经说》曰:“刑者侀也,过出罪施。”○侀,音刑。)

7 刑官之属:大司寇,卿一人;小司寇,中大夫二人;士师,下大夫四人;乡士,上士八人,中士十有六人,旅下士三十有二人。

10 府六人,史十有二人,胥十有二人,徒百有二十人。

11 疏“府六”至“十人”○释曰:在此者,府,治藏吏。史,作文书。胥为什长。徒给繇役。义已在《天官疏》。自大司寇已下,至胥徒,皆是周官别职,故各有职而同府史也。

12 遂士,中士十有二人,府六人,史十有二人,胥十有二人,徒百有二十人。

13 (遂士,主六遂之狱者。)

14 疏注“遂士”至“狱者”○释曰:在此者,其职云“掌四郊”,四郊有六遂之狱故也。乡士主六乡之狱,遂士主六遂之狱,所以乡士使上士,官尊而人少,遂士使中士,官卑而人多者,六遂去王远,故官卑;以六遂在远郊外,兼主公邑,地广人众,故官多。

15 县士,中士三十有二人,府八人,史十有六人,胥十有六人,徒百有六十人。

16 (距王城三百里至四百里曰县。县士,主县之狱者。)

17 疏注“距王”至“狱者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野”,谓掌三等公邑之狱。故郑于《县士职》注云:“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,三百里以外至四百里曰县,四百里以外至五百里曰都。郊外曰野,大总言之。”故其职云掌野。其六遂之中,公邑之狱,遂士兼掌之矣。既三处狱并掌,而此注云“距王城三百里至四百里曰县”,以不主三百里中、五百里中狱者,县在四百里中,故举中以言,其实外内皆掌之耳。

18 方士,中士十有六人,府八人,史十有六人,胥十有六人,徒百有六十人。

19 (方士,主四方都家之狱者。)

20 疏注“方士”至“狱者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都家”,郑彼注云:“都,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。家,大夫之采地。”主此三等采地之狱,采地在王城四方,故云“方士”也。是以郑此注云“方士,主四方都家之狱者”也。

21 讶士,中士八人,府四人,史八人,胥八人,徒八十人。

22 (讶,迎也。士官之迎四方宾客。○讶,五嫁反。)

23 疏注“讶迎”至“宾客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四方之狱讼”,非直迎宾客,以狱讼为主,故亦士言之也。

24 朝士,中士六人,府三人,史六人,胥六人,徒六十人。

25 (朝士主外朝之法。○朝,直遥反,卷内同。)

27 司民,中士六人,府三人,史六人,胥三人,徒三十人。

30 疏“司刑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五刑之法,以丽万民之罪”,故其职在此。

31 司剌,下士二人,府一人,史二人,徒四人。

32 (剌,杀也。三讯罪定则杀之。○剌,七赐反。讯,言信。)

33 疏注“剌杀”至“杀之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三剌、三宥、三赦之法”,亦是刑狱之类,故在此。

34 司约,下士二人,府一人,史二人,徒四人。

35 (约,言语之约束。○约,刘于妙反,一音如字,注同。束,刘诗树反,一音如字。)

36 疏“司约”至“四人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”,亦是禁戒之事,故在此。

37 司盟,下士二人,府一人,史二人,徒四人。

38 (盟,以约辞告神,杀牲歃血,明著其信也。《曲礼》曰:“莅牲曰盟。”○约,于妙反。歃,所洽反。)

39 疏注“盟以”至“曰盟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盟载之法”,亦是禁戒之事,故在此。

40 职金,上士二人,下士四人,府二人,史四人,胥八人,徒八十人。

41 (职,主也。)

42 疏“职金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凡金玉之戒令”,又云“掌受金罚、货罚”,亦是刑狱之事,故在此。

43 司厉,下士二人,史一人,徒十有二人。

44 (犯政为恶曰厉。厉士主盗贼之兵器及其奴者。)

45 疏注“犯政”至“奴者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盗贼之任器”,又云“其奴,男子入于罪隶”,亦是刑狱之事,故在此也。云“犯政为恶曰厉”者,厉是恶鬼杀厉之事,故以造恶为厉也。云“厉士主盗贼之兵器”者,其职文也。

46 犬人,下士二人,府一人,史二人,贾四人,徒十六人。

47 (○贾,音嫁,又音古。)

48 疏“犬人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凡祭祀,共犬牲”。犬是金畜,故《五行传》云:“二曰言,言之不从,则有犬祸。”故连类在此。犬有两义,案《说卦》“艮为狗”,艮卦在丑,艮为止,以能吠守止人,则属艮,以能言,则属兑,兑为言故也。

49 司圜,中士六人,下士十有二人,府三人,史六人,胥十有六人,徒百有六十人。

50 (郑司农云:“圜,谓圜土也。圜土,谓狱城也。今狱城圜。《司圜职》中言‘凡圜土之刑人也’,以此知圜谓圜土也。又《大司寇职》曰‘以圜土聚教罢民’,故《司圜职》曰‘掌收教罢民’。”○圜,于权反。罢,音皮,下同。)

51 疏“司圜”至“十人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圜土之刑人”,亦刑狱之事,故在此。○注“郑司”至“罢民”○释曰:先郑所引皆当其义,故后郑从之。但狱城圜者,东方主规,规主仁恩,凡断狱以仁恩求出之,故圜也。

52 掌囚,下士十有二人,府六人,史十有二人,徒百有二十人。

53 (囚,拘也,主拘系当刑杀之者。)

54 疏注“囚拘”至“之者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守盗贼,凡囚者”。刑狱之事,故在此也。

55 掌戮,下士二人,史一人,徒十有二人。

56 (戮犹辱也,既斩杀又辱之。)

57 疏注“戮犹”至“辱之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斩杀贼谍而搏之”。刑罪之事,故在此。

58 司隶,中士二人,下士十有二人,府五人,史十人,胥二十人,徒二百人。

60 疏注“隶给”至“近郡”○释曰:以隶是罪人为奴仆,故知“给劳辱之役”也。又引“汉始置司隶”云云者,以汉时司隶官与周同,故举以为况也。

61 罪隶,百有二十人。

62 (盗贼之家为奴者。)

63 疏“罪隶”至“十人”○释曰:此中国之隶言罪隶。古者身有大罪,身既从戮,男女缘坐,男子入于罪隶,女子入于舂槁,故注云“盗贼之家为奴者”。蛮隶已下,皆百二十人者,郑云“凡隶众矣,此其选以为役员”者,谓隶中选取善者,以为役之员数为限。其余众者以为隶民,故《司隶职》云“帅其民而搏盗贼,役国中之辱事”之等,是百二十人外谓之民者也。

64 蛮隶,百有二十人。

65 (征南夷所获。)

66 闽隶,百有二十人。

67 (闽,南蛮之别。○闽,亡巾反,又音文。)

68 夷隶,百有二十人。

69 (征东夷所获。)

70 貉隶,百有二十人。

71 (征东北夷所获。凡隶众矣,此其选以为役员,其余谓之隶民。○貉,音陌。)

72 布宪,中士二人,下士四人,府二人,史四人,胥四人,徒四十人。

73 (宪,表也。主表刑禁者。)

74 疏注“宪表”至“禁者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宪邦之刑禁”,故在此也。知宪不为法,而为表宪者,又案其职云:“正月之吉,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,而宪邦之刑禁。”明宪为表悬,示人使知者也。

75 禁杀戮,下士二人,史一人,徒十有二人。

76 (禁杀戮者,禁民不得相杀戮。)

77 疏“禁杀”至“二人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司斩杀戮者,以告而诛之”,是禁民相杀戮之事,故在此也。禁暴氏,下士六人,史三人,胥六人,徒六十人。

78 疏“禁暴”。○释曰:此亦谓禁民不得相陵暴。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禁庶民之乱暴力正者”,亦是防禁之事,故在此也。

79 野庐氏,下士六人,胥十有二人,徒百有二十人。

80 (庐,宾客行道所舍。)

81 疏注“庐宾”至“所舍”。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达国道路”,又云“掌凡道禁”,亦是禁戒之事,故在此也。知庐是“宾客行道所舍”者,见《遗人》云“十里有庐,三十里有宿”,故知之也。

82 蜡氏,下士四人,徒四十人。

83 (蜡,骨肉腐臭,蝇虫所蜡也。《月令》曰“掩骼埋骴”,此官之职也。蜡读如狙司之狙。○蜡,清预反,注同。蝇,以绳反。骼,更白反。貍,亡皆反,本又作埋。骴,本又作胔,似赐反。)

84 疏注“蜡骨”至“之狙”。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除骴”,又云“凡国之大祭祀,禁刑者、凶服者”,亦是禁戒之事,故在此。引《月令》“掩骼埋骴”者,案彼注“骨枯曰骼,肉腐曰骴”。掩亦埋,但骼骴不同,故别言也。言骼骴者,凡人物皆是。云“蜡读如狙司之狙”者,俗有狙司之言,故读从音也。若然,《月令》所云是春时,今不在《春官》者,彼《月令》为春时阳,不欲阴之事,故在春,此取禁戒之事,故在秋也。

85 雍氏,下士二人,徒八人。

86 (雍,谓堤防止水者也。○雍,于勇反,刘如字,注同。堤,丁兮反。)

87 疏注“雍谓”至“者也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沟渎浍池之禁”,亦是禁戒之事,故在此也。

88 萍氏,下士二人,徒八人。

89 (郑司农云“萍读为蛢,或为萍号起雨之萍”。玄谓今《天问》萍号作萍。《尔雅》曰:“萍,蓱,其大者苹。”读如“小子言平”之平。萍氏主水禁,萍之草无根而浮取,名于其不沈溺。○萍,音平,又蒲丁反。蛢,蒲丁反,《尔雅》云:“蛂,黄蛢”。萍号,蒲丁反。萍蓱,上音平。)

90 疏“萍氏”○释曰:按其职云“掌国之水禁”,亦是禁戒之事,故在此也。○注“郑司”至“沉溺”○释曰:先郑读“萍”为“蛢”,取音同。云“或为萍号起雨之萍”者,亦《天问》之文。萍亦浮萍之草也。玄谓“今《天问》”者,《离骚》有《天问》篇,天不可问,故以《天问》为名。此就足先郑,音义同。引《尔雅》“萍,蓱,其大者苹”者,此以义相晓也。云“读如‘小子言平’之平”者,俗读,取音同,皆取萍水草无根而浮不沉,禁人使不沉溺如萍也。

91 司寤氏,下士二人,徒八人。

92 (寤,觉也,主夜觉者。○觉,音教,下同。)

93 疏注“寤觉”至“觉者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御晨行者,禁宵行者、夜游者”,是禁戒之事,故在此也。言“寤,觉也,主夜觉者”,凡人之寐卧恒在寝,得禁之者,人有夜寐忽觉而漫出门者,故谓之为夜觉也。

94 司烜氏,下士六人,徒十有六人。

95 (烜,火也,读如卫侯毁之毁,故书“毁”为“垣”,郑司农云“当为烜”。○烜,音毁,注毁同。烜,刘音袁。)

96 疏注“烜火”至“为烜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取明火,及以木铎修火禁”,亦是禁戒之事,故在此也。云“读如卫侯毁之毁”者,《春秋左氏》“卫侯毁灭邢”,《诗》云“王室如毁”,毁,亦火之别名也。

97 条狼氏,下士六人,胥六人,徒六十人。

98 (社子春云:“条当为涤器之涤。”玄谓涤,除也。狼,狼扈道上。○条,音涤,徒历反,注同。)

99 疏“条狼”至“十人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当执鞭以趋辟”,凡誓仆及誓驭之等是禁戒之事,故在此也。○注“杜子”至“道上”○释曰:云“涤器之涤”者,读从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涤祭器等之涤也。云“狼,狼扈道上”者,谓不蠲之物在道,犹今言狼藉也。

100 修闾氏,下士二人,史一人,徒十有二人。

101 (闾谓里门。)

102 疏注“闾谓里门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比国中宿互柝”者,亦是禁戒之事,故在此也。云“闾谓里门”者,《尔雅》云:“巷门谓之闾。”故知是二十五家之里门也。

103 冥氏,下士二人,徒八人。

104 (郑司农云:“冥读为《冥氏春秋》之冥。”玄谓冥方之冥,以绳縻取禽兽之名。○冥,如字,又莫历反。縻,亡皮反。)

105 疏“冥氏”至“八人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设弧张,为阱护以攻猛兽”,是冥然使之不觉,亦是禁守之事,故在此。○注“郑司”至“之名”○ 释曰:云《冥氏春秋》者,冥氏作《春秋》,书名,若晏子《吕氏春秋》之类,取其音读也。后郑云“冥方之冥”,亦取音同。云“以绳縻取禽兽之名”者,解冥是冥然使不觉之意也。

106 庶氏,下士一人,徒四人。

107 (庶读如药煮之煮,驱除毒蛊之言。书不作蛊者,字从声。○庶,音煮,又章预反。蛊,音古。)

108 疏注“庶读”至“从声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除毒蛊”,是除恶之事,故在此也。云“庶读如药煮之煮”者,俗读,意取以药煮去病,去毒蛊亦如是。云“书不作蛊者,字从声”者,除蛊者,庶是去之意,故为庶不为蛊也,是其取声。

109 穴氏,下士一人,徒四人。

110 (穴搏蛰兽所藏者。○搏,音博,刘音付。蛰,直立反。)

112 翨氏,下士二人,徒八人。

113 (翨,鸟翮也。郑司农云:“翨读为翅翼之翅。”○翨,音翅,失豉反,又吉豉反。)

114 疏注“翨鸟”至“之翅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攻猛鸟”,亦是除恶之义,故在此。云“翨,鸟翮也”者,羽本曰翮,凡鸟有羽翨者皆有翮,故云“翨,鸟翮也”。凡翨、翅皆作翅,不作翨,故彼从之也。

115 柞氏,下士八人,徒二十人。

116 (柞,除木之名。除木者必先校剥之。郑司农云:“柞读为音声唶唶之唶,屋笮之笮。”○柞,侧百反,注唶屋笮皆同。校,古饱反。)

117 疏“柞氏”至“十人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攻草木”,亦是除恶之义,故在此。○注“柞除”至“之笮”○释曰:知柞是“除木之名”者,见《诗》云“载芟载柞”,芟是除草,明柞是除木。云“除木者必先刊剥之者,见其职云:“夏日至,令刊阳木而火之。冬日至,令剥阴木而水之。”是先刊剥之。先郑读“柞”为“音声唶唶之唶”者,读从《春秋》“行扈唶唶”之唶。又为“屋笮之笮”者,俗读,皆从音同也。

118 薙氏,下士二人,徒二十人。

119 (书“”或作“夷”。郑司农云:“掌杀草,故《春秋传》曰:‘如农夫之务去草,芟夷蕴崇之。’又今俗间谓麦下为夷下,言芟夷其麦,以其下种禾豆也。”玄谓“”读如剃小儿头之剃。书或作夷。此皆剪草也,字从类耳”。《月令》曰“烧行水”,谓烧所芟草乃水之。○,字或作雉,同,它计反,徐庭计反。去,起吕反。芟,所御反。蕴,纡粉反,徐忧群反。剃,它计反。)

120 疏“氏”至“十人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杀草”,亦是除恶之义,故在此也。○注“书”至“水之”○释曰:先郑从古书“”为“夷”,故引古今而为证也。《春秋》者,《左氏传》隐六年,“夏五月,郑伯侵陈。往岁郑伯请成于陈,陈侯不许。五父谏曰:‘亲人善邻,国之宝也。’又云:“周任有言曰:‘为国家者,见恶如农夫之务去草,芟夷蕴崇之。’”注云:“芟,刈。夷,杀。蕴,积。崇,聚。”“玄谓读如剃小儿头之剃”者,俗读也。云“字从类耳”者,人发之剃从发,草还草下为之,故云类也。《月令》者,仲夏令,引之者,欲见草须烧之,又须水之意也。

121 硩蔟氏,下士一人,徒二人。

122 (郑司农云:“硩读为擿,蔟读为爵蔟之蔟,谓巢也。”玄谓硩,古字从石,折声。○硩,音摘,它历反,徐丈列反,沈敕彻反,李又思亦反。蔟,仓独反。)

123 疏“折蔟”至“二人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覆夭鸟之巢”,是除恶之类,故在此。○注“郑司”至“折声”○释曰:先郑读“硩”为“擿”,后郑不从者,先郑意以为杖擿破之,故从“擿”,后郑意以石物等投掷为义,故不从。先郑又云“蔟”为爵蔟之“蔟”者,爵蔟是雀窠,后郑从之。“玄谓硩,古字从石,折声”者,以石投掷毁之,故古字从石,以折为声,是上声下形字也。

124 翦氏,下士一人,徒二人。

125 (翦,断灭之言也,主除蛊蠹者。诗云:“实始翦商。”○蠹,都路反。)

126 疏注“翦断”至“翦商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院“掌除蠹物”,故郑云“翦,断灭言之也,主除蛊蠹者”,故在此。引《诗》者,证翦是翦除。

127 赤犮氏,下士一人,徒二人。

128 (赤犮犹言捇拔也,主除虫豸自埋者。○赤,如字,一音采昔反。犮,徐音跋,畔末反,刘房末反。捇,采昔反,徐呼陌反。拔,畔末反,刘房末反,或蒲八反。豸,直氏反。)

129 疏注“赤犮”至“埋者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除墙屋”,注“除虫豸藏逃其中者”,《尔雅·释虫》云:“有足曰虫,无足曰豸。”亦是除恶之义,故在此。言“赤犮犹言捇拔”者,拔,除去之也。

130 蝈氏,下士一人,徒二人。

131 (郑司农云:“蝈读为蜮,蜮,虾覅也。《月令》曰‘蝼蝈鸣’,故曰‘掌去鼃黾’。鼃黾,虾蟆属。书或为‘掌去虾蟆’。” 玄谓蝈,今御所食蛙也。字从虫,国声也。蜮乃短狐与。○蝈氏,音古获反,注同,刘又音国。蜮,刘音或,一音古获反。虾,音遐。蟆,音麻。蝼,音楼。鼃,户蜗反,又斛佳反。黾,莫幸反。蛙,户蜗反,刘斛佳反,沈和隹反。蜮,音或。与,音余,下官与同。)

132 疏“蝈氏”至“二人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去鼃黾”,亦是除恶之义,故在此也。○注“郑司”至“狐与”○释曰:先郑以蝈为蜮,又以蜮为虾蟆,后郑不从,鼃黾,虾蟆属,是其类也。云“书或为掌去虾蟆”者,于义可也。“玄谓蝈,今御所食蛙也”者,蛙、蝈为一物。云“字从虫,国声也”者,国与蝈为声,所谓左形右声者也。云“蜮乃短狐与”者,案庄公十八年“秋,有蜮”,服云:“短狐,南方盛暑所生,其状如鳖,古无今有。含沙射人入肉中,其疮如疥,遍身中濩蜮蜮,故曰灾,礼曰惑君则有。”案《五行志》,刘向以为蜮生南越,由齐姜淫惑庄公,故生于鲁。

133 壶涿氏,下士一人,徒二人。

134 (壶谓瓦鼓。涿,击之也。故书“涿”为“独”。郑司农云:“独读为浊其源之浊,音与涿相近,书亦或为浊。”○涿,陟角反,又音浊。近,附近之近。)

135 疏“壶涿”至“二人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除水虫”,亦是除恶之类,故在此也。○注“壶谓”至“为浊”○释曰:壶乃盛酒之器,非可涿之物,故知是瓦鼓。必知是瓦者,虽无正文,《考工记》有陶人、瓬人造瓦器,驱水虫,非六鼓,故知瓦鼓也。先郑虽读涿为浊,声转字误,故为浊,犹从涿为义,故后郑引之在下。“浊其源”,《大玄经》文也。

136 庭氏,下士一人,徒二人。

137 (庭氏主射妖鸟,令国中絜清如庭者也。○射,食亦反。清,才性反,又如字。)

138 疏注“庭氏”至“者也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射国中妖鸟”,亦是除恶之类,故在此也。

139 衔枚氏,下士二人,徒八人。

140 (衔枚,止言语嚣讙也。枚,如箸,横衔之,为繣结于项。○嚣,五高反,一音许骄反,下同。灌,音欢。箸,直虑反。繣,户卦反,又胡麦反。)

141 疏注“衔枚”至“于项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大祭祀令禁无嚣”,亦是禁戒之事,故在此也。云“状如箸,横衔之,为之繣结于项”者,繣,谓以组为之,系著两头,于项后结之。

142 伊耆氏,下士一人,徒二人。

143 (伊耆,古王者号。始为蜡,以息老物。此主王者之齿杖。后王识伊耆氏之旧德,而以名官与?今姓有伊耆氏。○耆,巨之反。蜡,仕诈反。)

145 大行人,中大夫二人。小行人,下大夫四人。司仪,上士八人,中士十有六人。行夫,下士三十有二人,府四人,史八人,胥八人,徒八十人。

146 (行夫,主国使之礼。○使,所吏反。)

147 疏“大行”至“行夫”○释曰:此四官在此者,皆主宾客严凝之事故也。亦谓别职同官,故四官各有职司,而共府史胥徒也。○注“行夫”至“之礼”○释曰:大行人、小行人、司仪皆掌宾客之礼,不见注解,至行夫独注之,以官独多于余官,以主国使之礼,至于美恶无礼皆使之,故官多于余官也。

148 环人,中士四人,史四人,胥四人,徒四十人。

149 (环犹围也。主圜宾客、任器,为之守卫。○环,户关反,刘户串反。)

150 疏注“环犹”至“守卫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宾客舍则授馆,令聚拓”,亦是禁守之事,故在此也。云“主围宾客之任器,为之守卫”者,其职文也。

151 象胥,每翟上士一人,中士二人,下士八人,徒二十人。

152 (通夷狄之言者曰象。胥,其有才知者也。此类之本名,东方曰寄,南方曰象,西方曰狄鞮,北方曰译。今总名曰象者,德先致南方也。○知,音智。鞮,丁兮反。译,音亦。)

154 掌客,上士二人,下士四人,府一人,史二人,胥二人,徒三十人。

155 疏“掌客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宾客牢礼之陈”,亦是宾客严凝象秋,故在此。

156 掌讶,中士八人,府二人,史四人,胥四人,徒四十人。

157 (讶,迎也。宾客来,主迎之。郑司农云:“讶读为‘跛者讶跛者’之讶。”○跛,波可反。)

158 疏注“讶迎”至“之讶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迎宾客”,故连类在此。先郑云“‘跛者讶跛者’之讶”,此《公羊传》文。时晋使郤克聘齐,郤克跛,齐使跛者往御。御亦讶,故读从之也。

159 掌交,中士八人,府二人,史四人,徒三十有二一人。

161 疏注“主交”至“之好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九禁之难”,有禁戒之事,故在此也。掌察,四方中士八人,史四人,徒十有六人。掌货贿,下士十有六人,史四人,徒三十有二人。

162 疏“掌察四方”、“掌货贿”○释曰:在此者,盖督察邦国之事,及掌邦国所致货贿,但二官阙,不可强言也。

163 朝大夫,每国上士二人,下士四人,府一人,史二人,庶子八人,徒二十人。

164 (此王之士也,使主都家之国治,而命之朝大夫云。○治,直史反。)

166 都则,中士一人,下士二人,府一人,史二人,庶子四人,徒八十人。

167 (都则,主都家之八则者也。当言每都,如朝大夫及都司马云。)

168 疏注“都则”至“马云”○释曰:此官已阙,郑知主八则者,《太宰》云“八则治都鄙”,此经云“都则”,故知则,八则也。

169 都士,中士二人,下士四人,府二人,史四人,胥四人,徒四十人,家士亦如之。

170 (都家之士,主治都家吏民之狱讼,以告方士者也。亦当言每都。)

172 大司寇之职,掌建邦之三典,以佐王刑邦国,诘四方,

173 (典,法也。诘,谨也。《书》曰:“王耗荒,度作详刑,以诘四方。”○诘,起吉反。耗,莫报反。度,待洛反。)

174 疏“大司”至“四方”○释曰:《大司寇》云“佐王刑邦国,诘四方”,不言刑王国,诘畿内者,王官不嫌不刑诘在内,故举外以见内也。《大宰》云“以六典治邦国”,今此更言建“三典”者,彼六典自是六官之典,此三典是刑之三典,与彼别,故司寇别施之。○注“典法”至“四方”○释曰:“典,法也。”案《大宰》注云“典法,则所用异,异其名也”,故云典法也。引《书》者,《吕刑》篇文,“吕侯训夏赎刑,王耄荒,度作详刑以诘四方”。谓周穆王老耄乱荒忽,犹能用贤量度详审之刑,以诘谨四方。引之者,证诘为谨义也。

175 一曰刑新国用轻典,

176 (新国者,新辟地立君之国。用轻法者,为其民未习于教。○为,于伪反。)

178 二曰刑平国用中典,

179 (平国,承平守成之国也。用中典者,常行之法。)

180 疏注“平国”至“之法”○释曰:云“平国,承平守成之国也”者,谓先君受封,后君承前平安,守持成立之国,民已被化,则用常行之法以治之。

181 三曰刑乱国用重典。

182 (乱国,篡弑叛逆之国。用重典者,以其化恶伐灭之。○篡,初患反。杀,音试,本亦作弑。)

183 疏注“乱国”至“灭之”○释曰:云“乱国,篡弑叛逆之国”者,谓若州吁篡国,崔杼弑君,臧纥叛鲁,此皆逆乱之国。如此之国,民起恶心,故于常法之外,为恶者则当伐灭之也。

184 以五刑纠万民:

185 (刑亦法也。纠犹察异之。)

187 一曰野刑,上功纠力;

188 (功,农功。力,勤力。)

189 疏注“功农”至“勤力”○释曰:以其言野,则国外,若卿大夫云“野自六尺”之类。既言在野为功,故知功是农功,力,勤力也。

190 二曰军刑,上命纠守;

191 (命,将命也。守,不失部伍。○守,刘音狩,注同。将,子匠反。)

193 (德,六德也。善父母为孝。)

194 疏注“德六”至“为孝”○释曰:谓在乡中之刑。《大司徒》云:“以乡三物教万民,一曰六德,知、仁、圣、义、忠、和。”既言在乡,故知德是六德教民者,非教国子三德、咎由九德者也。“善父母为孝”,《尔雅·释训》文。

195 四曰官刑,上能纠职。

196 (能,能其事也。职,职事修理。)

197 疏注“能能”至“修理”○释曰:知“能是能其事。职,职事修理”者,以其言官,官中见能、见职,明知义然。

198 五曰国刑,上愿纠暴。

199 (愿,悫慎也。“暴”当为“恭”字之误也。○愿,音愿,刘又音原。依注暴作恭。悫,苦角反。)

200 疏注“愿悫”至“误也”○释曰:知为“恭”不作“暴”者,以其上四刑,皆纠察其善,不纠其恶,以类言之,故知是恭。恭又似暴字,故云“字之误也”。

201 以圜土聚教罢民,

203 疏注“圜土”至“于罢”○释曰:此已下说罢民。云“教之”者,正谓夜入圜土,昼则役之司空,困苦则归善。郑云“困苦以教之为善”。云“民不湣作劳,有似于罢”者,罢谓困极罢弊,此圜土被囚而役,是不湣强作劳之民,有似罢獘之人也。

204 凡害人者,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,以明刑耻之。

205 (害人,谓为邪恶已有过失丽于法者。以其不故犯法,寘之圜土,系教之,庶其困悔而能改也。寘,置也。施职事,以所能役使之。明刑,书其罪恶于大方版,著其背。○寘,之豉反,又音示。邪,似嗟反,下同。著,丁略反,一音直略反。)

206 疏注“害人”至“其背”○释曰:云“害人,谓为邪恶,已有过失丽于法者”,案《司救职》云:“凡民之有邪恶者,三让而罚,三罚而士加明刑,耻诸嘉石,役诸司空。”即此下文者是也。此谓语言无忌,悔慢长老,过浅,直坐之嘉石,不入圜土者也。彼下文又云:“其有过失者,三让而罚,三罚而归于圜土。”此谓抽拔兵剑,误以伤人,罪重,不坐嘉石,径入圜土,昼日亦役之司空,夜入圜土者也。此罢民,本无故心,直是过误,此入五刑者为轻,比坐嘉石者为重,故云已丽于法,丽于法,是入圜土者也。

207 其能改过,反于中国,不齿三年,

208 (反于中国,谓舍之还于故乡里也。《司圜职》曰:“上罪三年而舍,中罪二年而舍,下罪一年而舍。”不齿者,不得以年次列于平民。)

209 疏“其能”至“三年”○释曰:云“能改”,正谓在圜土不出,自思己过,是能改也。○注“反于”至“平民”○释曰:言“反于中国”者,《虞书》有“五宅三居”,彼不在中国,此则反还于故乡里也。引《司圜职》已下,见舍之远近。此所舍乡,则《玉藻》所谓“垂緌五寸,惰游之士也”是也。

210 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,杀。

211 (出谓逃亡。)

212 疏“其不”至“者杀”○释曰:云“不能改”,正谓不能伏思已过而出圜土也。

213 以两造禁民讼,入束矢于朝,然后听之。

214 (讼,谓以财货相告者。造,至也。使讼者两至,既两至,使入束矢乃治之也。不至,不入束矢,则是自服不直者也。必入矢者,取其直也。《诗》曰“其直如矢”。古者一弓百矢,束矢其百亩与?○造,七报反,注同。个,古贺反。与,音余。)

216 以两剂禁民狱,入钧金,三日乃致于朝,然后听之。

217 (狱,谓相告以罪名者。剂,今券书也。使狱者各赍券书,既两券书,使入钧金,又三日乃治之,重刑也。不券书,不入金,则是亦自服不直者也。必入金者,取其坚也。三十斤曰钧。○两剂,子随反。)

218 疏“以两”至“听之”○释曰:此一经听争罪之事,与上听讼有异,此则各遣持剂之书契,又入金不入矢,“三日乃致于朝”者,皆谓以狱事重于讼事,故郑云重刑也。○注“狱谓”至“曰钧”○释曰:云“狱谓相告以罪名” 者,对前相告以财货为讼也。云“剂,金券书也”者,《小宰》云:“听卖买以质剂。”《质人》云:“大市以质,小市以剂。”郑《小宰》注云:“簿书之最目,狱讼之要辞,皆曰契。”则剂谓券书者,谓狱讼之要辞,若王叔氏不能举其契是也。“三十斤曰钧”,《律历志》文。

219 以嘉石平罢民,

220 (嘉石,文石也。树之外朝门左。平,成也。成之使善。○文石,如字,刘音问。树音树。)

221 疏注“嘉石”至“使善”○释曰:此嘉石肺石在《朝士职》,朝士属大司寇,故见之耳。云“嘉石,文石也”者,以其言嘉,嘉善也。有文乃称嘉,故知文石也。欲使罢民思其文理,以改悔自修。树之外朝门左,朝士文也。

222 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,而害于州里者,桎梏而坐诸嘉石,役诸司空。重罪旬有三日坐,期役;其次九日坐,九月役;其次七日坐,七月役;其次五日坐,五月役;其下罪三日坐,三月役;使州里任之,则宥而舍之。

223 (有罪过,谓邪恶之人所罪过者也。丽,附也。未附于法,未著于法也。木在足曰桎,在手曰梏。役诸司空,坐日讫,使给百工之役也。役月讫,使其州里之人任之,乃赦之。宥,宽也。○桎,音质。桎,户毒反。著,直略反,下附犹著皆同。)

224 疏“凡万”至“舍之”○释曰:云“未丽于法”,只谓入圜土为法,此坐嘉石之罢民未入圜土,差轻故也。云“害于州里”者,谓语言无忌,侮慢长老。云“桎梏而坐诸嘉石”者,谓坐时,坐日满,役诸司空,则无桎梏也。此已下轻重有五节,皆就语言侮慢之中,斟酌为轻重,分五等也。云“使州里任之”者,仍恐习前为非而不改,故使州长里宰保任,乃舍之。以稍轻,入乡即得与乡人齿,亦无垂緌五寸之事也。郑云“木在足曰桎,在手曰梏”,知者,无正文,见《掌囚》云“上罪梏{共手}而桎”,{共手},谓两手共一木,梏与{共手}连言,故知梏在手,桎在足也。《广雅》云:“手间之梏械,足间之桎械。”亦是手曰梏,足曰桎。《易志》冷刚问:“《大畜》六四‘童牛之梏,元吉’,注巽为木,互体震,震为牛之足,足在艮体之中,艮为手,持木以就足,是施梏。又《蒙》初六注云:‘木在足曰桎,在手曰梏。’今《大畜》六四施梏于足,不审桎梏手足定有别否?”答曰:“牛无手,故以足言之。”

225 以肺石远穷民,

226 (肺石,赤石也。穷民,天民之穷而无告者。○肺,芳废反。)

227 疏注“肺石”至“告者”○释曰:云“肺石,赤石也”者,阴阳疗疾法,肺属南方火,火色赤,肺亦赤,故知名肺石是赤石也。必使之坐赤石者,使之赤心,不妄告也。云“穷民,天民之穷而无告者”,《王制》文。彼上文云:“少而无父者谓之孤,老而无子者谓之独,老而无妻者谓之鳏,老而无夫者谓之寡,此四者,天民之穷而无告者也。皆有常饩。”

228 凡远近惸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,立于肺石,三日,士听其辞,以告于上,而罪其长。

231 正月之吉,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,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,使万民观刑象,挟日而敛之。

232 (正月朔日,布五刑于天下,正岁又县其书,重之。○县音玄,注及下同。挟,子叶反。)

234 凡邦之大盟约,莅其盟书,而登之于天府。

235 (莅,临也。天府,祖庙之藏。○约,于妙反。藏,才浪反。)

237 大史、内史、司会及六官皆受其贰而藏之。

238 (六官,六卿之官也。贰,副也。○会,古外反,下司会同。)

239 疏“大史”至“藏之”○释曰:大史、内史、司会,掌事皆与六卿同,故皆有副贰盟辞而藏之,拟相勘当也。

241 (邦典,六典也。以六典待邦国之治。○治,直吏反,下同。)

242 疏注“邦典”至“之治”○释曰:云“邦典、六典也”者,案《大宰职》“以典待邦国之治”,故邦国有狱讼之事来诣王府,还以邦典定之。

243 凡卿大夫之狱讼,以邦法断之。

246 凡庶民之狱讼,以邦成弊之。

247 (邦成,八成也。以官成待万民之治。故书“弊”为“憋”。郑司农云:“憋当为弊。邦成,谓若今时决事比也。弊之,断其狱讼也,故《春秋传》曰‘弊狱邢侯’。”○弊,必世反,断也,后训断者,皆同。弊,刘芳灭反,又音卑设反。比,必利反。)

248 疏注“邦成”至“邢侯”○释曰:《大宰》云“以官成待万民之治”,是以庶民有狱讼,故以邦成弊之。弊亦断也,异其文耳。云“邦成八成也”者,则《小宰》云“一曰听征役以比居,二曰听师田以简稽”已下是也。先郑云“邦成,谓若今时决事比也”者,此八者,皆是旧法成事品式。若今律,其有断事,皆依旧事断之,其无条,取比类以决之,故云决事比也。《春秋传》者,《春秋左氏传》“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,邢侯不胜,乃弊狱邢侯”,引之者,证弊为憋,义同也。

249 大祭祀,奉犬牲。

250 (奉犹进也。)

251 疏“大祭”至“犬牲”○释曰:犬属西方金,犬既当方之畜,故司寇奉进犬牲也。

252 若禋祀五帝,则戒之日,莅誓百官,戒于百族。

253 (戒之日,卜之日也。百族,谓府史以下也。《郊特牲》曰:“卜之日,王立于泽,亲听誓命,受教谏之义也。献命库门之内,戒百官也。太庙之内,戒百姓也。”)

254 疏“若禋”至“百族”○释曰:禋之言烟,烟祀五帝,谓迎气于四郊,及总享五帝于明堂也。云“戒之日”者,谓前十日卜之日,卜吉,即戒之使散齐。云“莅誓百官”者,谓余官誓百官之时,大司寇则临之,云“戒于百族”者,大司寇亲自戒之。其百官所戒者,当太宰为之,是以《太宰》云:“祀五帝前期十日,帅执事而卜日,遂戒。”故知太宰戒百官也。若然,《太宰》云:“祀五帝则掌百官之誓戒。”《太宰》虽云“掌百官誓戒”,戒则亲为之,誓则掌之而不亲誓。何者?此司寇卑于太宰,此云莅誓百官,岂司寇得临太宰乎?故知太宰掌之,余小官誓之,司寇临之也。○注“戒之”至“姓也”○释曰:郑知百族府史以下者,以其王之百姓,亦同大宰戒之,故知百族府史胥徒也。引《郊特牲》者,欲见百族非王之亲,是府史以下也。云“献命库门之内戒百官也”者,王自泽宫而还入皋门,至库门之内,大宰献命,命,即戒百官。又于库门而东入庙门,庙门之内戒百姓。彼注云:“百姓,王之亲也。”以亲,故入庙乃戒之。

255 及纳亨,前王,祭之日,亦如之。

256 (纳亨,致牲。○亨,普庚反,刘普孟反,注同。下纳亨放此。)

257 疏“及纳”至“如之”○释曰:郑云“纳亨,致牲”者,谓将祭之辰。“祭之日”,谓旦明也。此二者,大司寇为王引道,故云“亦如之”。奉其明水火。

258 (明水火,所取于日月者。)

259 疏注“明水”至“月者”○释曰:司烜氏以阳燧取火于日中,以阴鉴取水于月中。明者,絜也。王人明絜,水火乃成可得,是明水火所取于日月者也。奉此水火者,水以配郁鬯与五齐,火以给爨亨也。

260 凡朝觐会同,前王,大丧亦如之。

261 (大丧所前或嗣王。)

262 疏“凡朝”至“如之”○释曰:朝觐不言大,则四时朝也。会同,谓时见曰会,殷见曰同。此者皆司寇在王前为导也。其大丧亦如之,亦导王也。○注“大丧”至“嗣王”○释曰:知“嗣王”者,以经云大丧是王丧,复云前王,明是嗣王也。言“或”者,大丧或是先后及王世子,皆是大丧。若先后及世子大丧,则王为正王也。既言前王,明以先后世子为政,故云“或嗣王”也。凡大丧之礼有三。《大宰》云“大丧,赞赠玉含玉”,《大司马》云“大丧,平士大夫”,赠王谓王丧。《大宗伯》云:“朝觐会同,则为上相,大丧亦如之。”注云:“王、后、世子。”及此“大丧亦如之”,二者容有先后及后、世子。又《宰夫》云:“大丧、小丧,掌小官之戒令。”注云:“大丧,王后、世子也。小丧,夫人以下。”然则大丧与小丧相连,则不容有王丧。

263 大军旅,莅戮于社。

264 (社,谓社主在军者也。郑司农说以《书》曰“用命赏于祖,不用命戮于社。”)

265 疏注“社谓”至“于社”○释曰:郑知“社,谓社主在军者也”者,以其大军旅非在国,故先郑引《书》为证,彼《书》,谓《甘誓》,启与有扈战于甘之野,誓士众辞。社是阴,杀亦阴,赏是阳,祖是迁主亦阳,故各于其所。必于祖社主前者,尊祖严社之义也。

266 凡邦之大事,使其属跸。

267 (属,士师以下也。故书“跸”作“避”,杜子春云:“避当为辟,谓辟除奸人也。”玄谓跸,止行也。○䟆,本亦作跸,音毕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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