巽
《周易正义·巽》 · 下经丰传卷六 · 第 57/69 篇 · 55 段
1 巽下巽上。巽:小亨。
2 〈全以巽为德,是以小亨也。上下皆巽,不违其令,命乃行也。故申命行事之时,上下不可以不巽也。〉
3 [疏]正义曰「巽者卑顺之名。《说卦》云:「巽,入也。」盖以巽是象风之卦,风行无所不入,故以「入」为训。若施之于人事,能自卑巽者,亦。然巽之为义,以卑顺为体,以容入为用,故受「巽」名矣。上下皆巽,不为违逆,君唱臣和,教令乃行,故于重巽之卦,以明申命之理。虽上下皆巽,命令可行,然全用卑巽,则所通非大,故曰「小亨」。
4 利有攸往。
5 〈巽悌以行,物无距也。 〉
6 [疏]正义曰:巽悌以行,物无违距,故曰「利有攸往」。
7 利见大人。
8 〈大人用之,道愈隆。〉
9 [疏]正义曰:但能用巽者,皆无往不利,然大人用巽,其道愈隆,故曰「利见大人」,明上下皆须用巽也。
10 《彖》曰:重巽以申命。
11 〈命乃行也。未有不巽而命行也。〉
12 [疏]正义曰:此卦以卑巽为名,以申命为义。故就二体上下皆巽,以明可以申命也。上巽能接于下,下巽能奉于上,上下皆巽,命乃得行,故曰「重巽以申命也」。
13 刚巽乎中正而志行。
14 〈以刚而能用巽,处乎中正,物所与也。 〉
15 [疏]正义曰:「刚巽乎中正而志行」者,虽上下皆巽,若命不可从,则物所不与也。故又因二五之爻,刚而能巽,不失其中,所以志意得行,申其命令也。
16 柔皆顺乎刚。
17 〈明无违逆,故得小亨。〉
18 [疏]「柔皆顺乎刚」。○正义曰:「柔皆顺乎刚」者,刚虽巽为中正,柔若不顺乎刚,何所申其命乎?故又就初、四各处卦下,柔皆顺刚,无有违逆,所以教命得申,成小亨以下之义也。○注「明无违」至「得小亨」。○正义曰:案《彖》并举「小亨,利有攸往,利见大人」以结之,则柔皆顺刚之意,不事释「小亨」二字,而《注》独言「明无违逆,故得小亨」者,褚氏云:「夫,其道乃弘:柔皆顺刚,非大通之道,所以文王系'小亨'之辞,孔子致'皆顺'之释。」案:王注上下卦之体,皆以巽言之,柔不违刚,正是巽义,故知「皆顺」之言,通释诸辞也。
19 是以「小亨,利有攸往,利见大人」。
20 [疏]正义曰:「是以小亨」以下,释《经》结也。
21 《象》曰:随风,巽。君子以申命行事。
22 [疏]正义曰:「随风,巽」者,两风相随,故曰「随风」,风既相随,物无不顺,故曰「随风,巽」。「君子以申命行事」者,风之随至,非是令初,故君子训之以申命行事也。
23 初六:进退,利武人之贞。
24 〈处令之初,未能服令者也。故进退也。成命齐邪,莫善武人,故「利武人之贞」以整之。〉
25 [疏]正义曰:初六,处令之初,法未宣,著体于柔巽,不能自决,心怀进退,未能从令者也。成命齐邪,莫善威武,既未能从令,则宜用武人之正,以整齐之,故曰「进退,利武人之贞」也。
26 《象》曰:「进退」,志疑也。
27 〈巽顺之志,进退疑惧。〉
28 [疏]正义曰:「志疑」者,欲从之,则未明其令;欲不从,则惧罪及巳,志意怀疑,所以进退也。
29 「利武人之贞」,志治也。
30 [疏]正义曰:「志治也」者,武非行令所宜,而言利武人者,志在使人从治,故曰:「利武人」。其犹《蒙卦》初六《象》曰「利用刑人,以正法也」。
31 九二:巽在床下,用史巫纷若,吉,无咎。
32 〈处巽之中,既在下位,而复以阳居阴,卑巽之甚,故曰:「巽在床下」也。卑甚失正,则入于咎过矣。能以居中而施至卑于神祗,而不用之于威势,则乃至于纷若之吉,而亡其过矣。故曰「用史巫纷若,吉,无咎」也。 〉
33 [疏]正义曰:「巽在床下」者,九二处巽下体,而复以阳居阴,卑巽之甚,故曰「巽在床下」。「用史巫纷若,吉,无咎」者,史谓祝史,巫谓巫觋,并是接事鬼神之人也。纷若者,盛多之貌。卑甚失正,则入于过咎。人有威势,易为行恭;神道无形,多生怠慢。若能用居中之德,行至卑之道,用之于神祗,不行之于威势,则能致之于盛多之吉,而无咎过,故曰「用史巫纷若,吉,无咎」也。
34 《象》曰:「纷若」之「吉」,得中也。
35 [疏]正义曰:「得中」者,用卑巽于神祗,是行得其中,故能致纷若之吉也。
36 九三:频巽,吝。
37 〈频,频蹙,不乐而穷,不得巳之谓也。以其刚正而为四所乘,志穷而巽,是以吝也。 〉
38 [疏]正义曰:「频巽,吝」者,频者,频蹙忧戚之容也,九三体刚居正,为四所乘,是志意穷屈,不得申遂也。既处巽时,只得受其屈辱也,频蹙而巽,鄙吝之道,故曰「频巽,吝」也。
39 《象》曰:「频巽」之「吝」,志穷也。
40 [疏]正义曰:「志穷」者,志意穷屈,所以为吝也。
41 六四:悔亡,田获三品。
42 〈乘刚,悔也,然得位承五,卑得所奉。虽以柔乘刚,而依尊履正,以斯行命,必能获强暴,远不仁者也。获而有益,莫善三品,故曰「悔亡,田获三品」。一曰乾豆,二曰宾客,三曰充君之庖。 〉
43 [疏]正义曰:「悔亡,田获三品」者,六四有乘刚之悔,然得位承尊,得其所奉,虽以柔乘刚,而依尊履正,以斯行命,必能有功,取譬田猎,能获而有益,莫善三品,所以得悔亡。故曰「悔亡,田获三品」也。三品者,一曰乾豆,二曰宾客,三曰充君之庖厨也。
44 《象》曰:田获三品,有功也。
45 [疏]正义曰:「有功」者,田猎有获,以喻行命有功也。
46 九五:贞吉,悔亡,无不利。无初有终。先庚三日,后庚三日,吉。
47 〈以阳居阳,损于谦巽。然秉乎中正以宣其令,物莫之违,故曰「贞吉,悔亡,无不利」也。化不以渐,卒以刚直用加于物,故初皆不说也。终于中正,邪道以消,故有终也。申命令谓之庚。夫以正齐物,不可卒也;民迷固久,直不可肆也,故先申三日,令著之后,复申三日,然后诛而无咎怨矣。甲、庚,皆申命之谓也。 〉
48 [疏]正义曰:九五以阳居阳,违于谦巽,是悔也。然执乎中正,以宣其令,物莫之违,是由贞正获吉,故得悔亡而无不利,故曰「贞吉,悔亡,无不利」也。「无初有终」者,若卒用刚直,化不以渐,物皆不说,故曰「无初」也。终于中正,物服其化,故曰「有终」也。「先庚三日,后庚三日,吉」者,申命令谓之庚,民迷固久,申不可卒,故先申之三日,令著之后,复申之三日,然后诛之,民服其罪,无怨而获吉矣,故曰「先庚三日,后庚三日,吉」也。
49 《象》曰:「九五」之「吉」,位正中也。
50 [疏]正义曰:「位正中」者,若不以九居五位,则不能以中正齐物,物之不齐,无由致吉,致吉是由九居五位,故举爻位言之。
51 上九:巽在床下,丧其资斧,贞凶。
52 〈处巽之极,极巽过甚,故曰:「巽在床下」也。斧所以断者也,过巽失正,丧所以断,故曰「丧其资斧,贞凶」也。〉
53 [疏]正义曰:「巽在床下」者,上九处巽之极,巽之过甚,故曰「巽在床下」。「丧其资斧」者,斧能斩决,以喻威断也,巽过则不能行威命。命之不行,是丧其所用之斧,故曰「丧其资斧」也。「贞凶」者,失其威断,是正之凶,故曰「贞凶」也。
54 《象》曰「巽在床下」,上穷也。「丧其资斧」,正乎凶也。
55 [疏]正义曰:「上穷」者,处上穷巽,故过在床下也。「正乎凶」者,正理须当威断,而丧之,是「正乎凶」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