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 震下离上。噬嗑:亨。利用狱。

2 〈噬,啮也;嗑,合也。凡物之不亲,由有间也。物之不齐,由有过也。有间与过,啮而合之,所以通也。刑克以通,狱之利也。〉

3 [疏]正义曰:「噬嗑亨」者,噬,啮也;嗑,合也。物在于口,则隔其上下,若啮去其物,上下乃合而得「亨」也。此卦之名,假借口象以为义,以喻刑法也。凡上下之间,有物间隔,当须用刑法去之,乃得亨通,故云「噬嗑亨」也。「利用狱」者,以刑除间隔之物,故「利用狱」也。

4 《彖》曰:颐中有物,曰「噬嗑」。

5 〈颐中有物,啮而合之,「噬嗑」之义也。〉

6 [疏]正义曰:此释「噬嗑」名也。案:诸卦之《彖》,先标卦名,乃复言曰某卦、曰同人、曰大有、曰小畜之类是也。此发首不叠卦名者,若义幽隐者,先出卦名,后更以卦名结之,若具义显露,则不先出卦名,则此「颐中有物曰噬嗑」之类,其事可知,故不先出卦名。此乃夫子因义理文势,随义而发,不为例也。

7 噬嗑而亨。

8 〈有物有间,不啮不合,无由「亨」也。 〉

9 [疏]正义曰:释「亨」义,由「噬嗑」而得「亨」也。

10 刚柔分动而明,雷电合而章。

11 〈刚柔分动,不溷乃明,雷电并合,不乱乃章,皆「利用狱」之义。 〉

12 [疏]「刚柔分动」至「合而章」。正义曰:释「利用狱」之义。刚柔既分,不相溷杂,故动而显明也。雷电既合,而不错乱,故事得彰著,明而且著,可以断狱。刚柔分谓震刚在下,离柔在上。「刚柔」云「分」,「雷电」云「合」者,欲见「明」之与「动」,各是一事,故「刚柔」云「分」也。明、动虽各一事,相须而用,故「雷电」云「合」。但易之为体,取象既多。若取分义,则云「震下离上」。若取合义,则云离、震合体,共成一卦也。此释二象「利用狱」之义也。○注「刚柔分动」至「用狱之义」。○正义曰:「雷电并合,不乱乃章」者,《彖》文唯云「雷电合」,注云「不乱乃章」者,不乱之文,以其上云「刚柔分」。「刚柔分」则是不乱,故云「雷电并合,不乱乃章」也。

13 柔得中而上行,虽不当位,「利用狱」也。

14 〈谓五也。能为啮合而通,必有其主,五则是也。「上行」谓所之在进也。凡言「上行」,皆所之在贵也。虽不当位,不害用狱也。 〉

15 [疏]「柔得中」至「用狱也」。○正义曰:此释爻有「利用狱」之义。阴居五位,是「柔得中」也。而「上行」者既居上卦,意在向进,故云「上行」。其德如此,虽不当位者,所居阴位,犹「利用狱」也。○注「谓五也」至「不害用狱也」。正义曰:凡言「上行」,皆所之在贵者,辅嗣此注,恐畏之适五位则是上行,故于此明之。凡言「上行」,但所之在进,皆曰「上行」,不是唯向五位,乃称「上行」也。故《谦卦》序《彖》云:「地道卑而上行」,坤道体在上,故总云「上行」,不止也。又《损卦·彖》云:「损下益上曰上行。」是减下卦益上卦,谓之「上行」,是亦不据五也。然则此云「上行」,及《晋卦·彖》云「上行」,既在五位而又称上行,则似若王者,虽见在尊位,犹意在欲进,仰慕三皇五帝可贵之道,故称「上行」者也。

16 《象》曰:「雷电」「噬嗑」,先王以。

17 [疏]正义曰:「雷电噬嗑」者,但噬嗑之象,其象在口。雷电非噬嗑之体,但「噬嗑」象外物,既有雷电之体,则雷电欲取明罚敕法,可畏之义,故连云「雷电」也。

18 初九:屦校灭趾,无咎。

19 〈居无位之地以处刑初,受刑而非治刑者也。凡过之所始,必始于微,而后至于著。罚之所始,必始于薄,而后至于诛。过轻戮薄,故「屦校灭趾」,桎其行也。足惩而巳,故不重也。过而不改,乃谓之过。小惩大诫,乃得其福,故「无咎」也。「校」者,以木绞校者也,即械也,校者取其通名也。 〉

20 [疏]「初九」至「无咎」。○正义曰:「屦校灭趾」者,屦谓著而履践也,校谓所施之械也。处刑之初,居无位之地,是「受刑」之人,「非治刑」之主。「凡过之所始,必始于微」,积而不已,遂至于著。「罚之所始」,必始于薄刑。薄刑之不巳,遂至于诛。在刑之初,过轻戮薄,必校之在足,足为惩诫,故不复重犯。故校之在足,巳没其趾,桎其小过,诫其大恶,,乃是其福。虽复「灭趾」,可谓「无咎」,故言「屦校灭趾无咎」也。

21 《象》曰:「屦校灭趾」,不行也。

22 〈过止于此。 〉

23 [疏]正义曰:释「屦校灭趾」之义,犹著校灭没其趾也。小惩大诫,故罪过止息不行也。

24 六二:噬肤灭鼻,无咎。

25 〈噬,啮也。啮者,刑克之谓也。处中得位,所刑者当,故曰「噬肤」也。乘刚而刑,未尽顺道,噬过其分,故「灭鼻」也。刑得所疾,故虽「灭鼻」而「无咎」也。「肤」者,柔脆之物也。 〉

26 [疏]正义曰:六二处中得位,是用刑者。所刑中当,故曰「噬肤」。肤是柔脆之物,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。「乘刚而刑,未尽顺道,噬过其分」,故至「灭鼻」,言用刑大深也。「无咎」者,用刑得其所疾,谓刑中其理,故「无咎」也。

27 《象》曰:「噬肤灭鼻」,乘刚也。

28 [疏]正义曰:「乘刚」者,释「噬肤灭鼻」之义,以其乘刚,故用刑深也。

29 六三:噬腊肉,遇毒,小吝无咎。

30 〈处下体之极,而履非其位,以斯食物,其物必坚。岂唯坚乎?将遇其毒。「噬」以喻刑人,「腊」以喻不服,「毒」以喻怨生。然承于四而不乘刚,虽失其正,刑不侵顺,故虽「遇毒,小吝无咎」。〉

31 [疏]正义曰:「噬腊肉」者,「腊」是坚刚之肉也。「毒」者,苦恶之物也。三处下体之上,失政刑人,刑人不服。若啮其「腊肉」,非但难啮,亦更生怨咎,犹噬腊而难入,复遇其毒味然也。三以柔不乘刚,刑不侵顺道,虽有遇毒之吝,于德亦无大咎,故曰:「噬腊肉遇毒,小吝无咎」也。

32 《象》曰:「遇毒」,位不当也。

33 [疏]正义曰:「位不当」者,谓处位不当也。

34 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。利艰贞吉。

35 〈虽体阳爻,为阴之主,履不获中,而居其非位,以斯噬物,物亦不服,故曰「噬乾胏」也。金,刚也,矢,直也。「噬乾胏」而得刚直,可以利于艰贞之吉,未足以尽通理之道也。 〉

36 [疏]正义曰:「噬乾胏」者,乾胏是脔肉之乾者,履不获中,居其非位,以斯治物,物亦不服,犹如「噬乾胏」然也。「得金矢」者,金,刚也。矢,直也。虽刑不能服物,而能得其刚直也。「利艰贞吉」者,既得刚直,利益艰难,守贞正之吉,犹未能光大通理之道,故《象》云「未光」也。

37 《象》曰:「利艰贞吉」,未光也。

38 六五:噬乾肉,得黄金,贞厉无咎。

39 〈乾肉,坚也。黄,中也。金,刚也。以阴处阳,以柔乘刚,以噬于物,物亦不服,故曰:「噬乾肉」也。然处得尊位,以柔乘刚而居于中,能行其戮者也。履不正而能行其戮,刚胜者也。噬虽不服,得中而胜,故曰「噬乾肉得黄金」也。己虽不正,而刑戮得当,故虽「贞厉」而「无咎」也。 〉

40 [疏]「《象》曰」至「贞厉无咎」。○正义曰:「噬乾肉」者,乾肉,坚也。以阴处阳,以柔乘刚,以此治罪于人,人亦不服,如似「噬乾肉」也。「得黄金」者,黄,中也。金,刚也。以居于中是黄也,「以柔乘刚」是金也。既中而行刚,「能行其戮,刚胜者」也。故曰「得黄金」也。「贞厉无咎」者,巳虽不正,刑戮得当,故虽贞正自危而无咎害。位虽不当,而用刑得当,故《象》云「得当」也。

41 《象》曰:「贞厉无咎」,得当也。

42 上九:何校灭耳,凶。

43 〈处罚之极,恶积不改者也。罪非所惩,故刑及其首,至于「灭耳」,及首非诫,「灭耳」非惩,凶莫甚焉。 〉

44 [疏]「《象》曰」至「灭耳凶」。正义曰:「何校灭耳凶」者,「何」谓簷何,处罚之极,恶积不改,故罪及其首,何簷枷械,灭没于耳,以至诰没。以其聪之不明,积恶致此,故《象》云「聪不明」也。○注「处罚之极」至「凶莫甚焉」。○正义曰:「罪非所惩」者,言其恶积既深,寻常刑罪,非能惩诫,故云「罪非所惩」也。「及首非诫,灭耳非惩」者,若罪未及首,犹可诫惧归善也。罪巳「及首」,性命将尽,非复可诫,故云「及首非诫」也。校既「灭耳」,将欲刑杀,非可惩改,故云「灭耳非惩」也。

45 《象》曰:「何校灭耳」,聪不明也,

46 〈聪不明,故不虑恶积,至于不可解也。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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