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十九丧服第十一
《仪礼注疏·卷二十九丧服第十一》 · 丧服第十一 · 第 32/53 篇 · 49 段
1 父,
3 传曰︰为父何以斩衰也?父至尊也。
4 【疏】 传释曰:「传曰︰为父何以斩衰也?父至尊也」者,言何以者,问比例,以父母恩爱等,母则在齐衰,父则入于斩,比并不例,故问何以斩,不齐衰。答云父至尊者,,家无二尊,父是一家之尊,尊中至极,故为之斩也。
9 君,
11 传曰︰君至尊也。
14 父为长子,
15 〈不言嫡子,通上下也。亦言立嫡以长。〉
17 传曰︰何以三年也?正体于上,又乃将所传重也。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,不继祖也。
18 〈此言为父后者,然后为长子三年,重其当先祖之正体,又以其将代己为宗庙主也。庶子者,为父后者之弟也,言庶者,远别之也。《小记》曰︰「不继祖与祢。」此但言祖不言祢,容祖、祢共庙。〉
19 【疏】 「传曰何」至「祖也」。○释曰︰云「何以」者,亦是问,比例,以其俱是子,《不杖章》父为众子期,此章长子则为之三年,故发何以之传也。不问斩而问三年者,斩重而三年轻,长子非尊极,故举轻以问之。轻者尚问,明重者可知,故举轻以明重也。云「正体于上,又乃将所传重也」者,此是答辞也。以其父祖适适相承,为上已又是适承之于后,故云正体于上。云又乃将所传重者,为宗庙主是有此二事,乃得三年。云「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,不继祖也」者,此明适适相承,故须继祖乃得为长子三年也。○注「此言」至「共庙」。○释曰︰云「此言为父后者,然后为长子三年」者,经云「继祖」,即是为祖后乃得为长子三年。郑云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,不同者,周之道有适子,无适孙,适孙犹同庶孙之例,要适子死后乃立适孙,乃得为长子三年。是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也。云「重其当先祖之正体」者,解经正体于上。又云「又以其将代巳为宗庙主也」者,释经传重也。云「庶子者,为父后者之弟也」者,谓兄得为父后者是适子,其弟则是庶子,是为父后者之弟,不得为长子三年。此郑据初而言,其实继父祖身三世,长子四世乃得三年也。云「言庶者,远别之也」者,庶子,妾子之号,适妻所生第二者是众子,今同名庶子,远别于长子,故与妾子同号也。云「《小记》曰不继祖与祢,此但言祖不言祢,容祖祢共庙」者,案《祭法》云︰适士二庙,官师一庙。郑注云︰「官师,中下之士,祖祢共庙。」则此容祖、祢共庙,据官师而言。若然,《小记》所云祖祢并言者,是适士二庙者也。祖、祢共庙,不言祢直言祖,举尊而言也。郑注《小记》云「言不继祖、祢,则长子不必五世」者,郑前有马融之等,解为长子五世,郑以义推之,己身继祖与祢,通已三世,即得为长子斩,长子唯四世,不待五世也,此微破先师马融之义也。以融是先师,故不正言,而云不必而已也。若然,虽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种︰一则正体不得传重,谓适子有废疾,不堪主宗庙也;二则传重非正体,庶孙为后是也;三则体而不正,立庶子为后是也;四则正而不体,立适孙为后是也。案《丧服小记》云︰「适妇不为舅后者,则姑为之小功。」郑注云︰「谓夫有废疾他故,若死而无子,不受重者。」妇既小功不大功,则夫死亦不三年期可知也。
20 为人后者,
21 【疏】 ○释曰︰此出后大宗,其情本疏,故设文次在长子之下也。案《丧服小记》云︰「继别为大宗,继祢为小宗。」大宗即下文为宗子齐衰三月,彼云后大宗者,则此所后,亦后大宗者也。
22 传曰︰何以三年也?受重者,必以尊服服之。何如而可为之后?同宗则可为之后。何如而可以为人后?支子可也。为所后者之祖父母、妻、妻之父母、昆弟、昆弟之子,若子。
23 〈若子者,为所为后之亲,如亲子。〉
24 【疏】 「传曰」至「若子」。○释曰︰云「何以三年」者,以生己父母三年,彼不生己亦为之三年,故发问,比例之传也。云「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」者,答辞也。雷氏云︰此文当云为人后者,「为所后之父」,阙此五字者,以其所后之父或早卒,今所后其人不定,或后祖父,或后曾高祖,故阙之,见所后不定故也。云「何如而可为之后」,问辞。「同宗则可为之后」,答辞。此问亦问比类,以其取后取何人为之,答以同宗则可为之后,以其大宗子当收聚族人,非同宗则不可。谓同承别子之后,一宗之内,若别宗同姓,亦不可以其收族故也。又云「何如而可以为人后」,问辞。云「支子可也」,答辞。以其他家适子当家,自为小宗,小宗当收敛,五服之内亦不可阙,则适子不得后他,故取支子,支子则第二已下,庶子也。不言庶子,云支子者,若言庶子,妾子之称,言谓妾子得后人,适妻第二巳下子不得后人,是以变庶言支,支者,取支条之义,不限妾子而已。若然,适子不得后人,无后亦当有立后之义也。云「为所后者之祖父母」已下之亲至「若子」,谓如死者之亲子,则死者祖父母,则当己曾祖父母,齐衰三月也。妻谓死者之妻,即后人之母也。妻之父母、昆弟、昆弟之子,并据死者妻之父母、妻之昆弟、妻之昆弟之子,于后人为外祖父母及舅与内兄弟,皆如亲子为之著服也。若然,上经直言为人后,不言为父,此经直言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及妻及死者外亲之等,不言死者缌麻、小功、大功及期之骨肉亲者,子夏作传,举疏以见亲,言外以包内,骨肉亲者,如亲子可知。
25 妻为夫。
26 传曰︰夫至尊也。
28 妾为君。
29 传曰︰君至尊也。
30 〈妾谓夫为君者,不得体之,加尊之也,虽士亦然。〉
31 【疏】 ○释曰︰妾贱于妻,故次妻后。案《内则》云︰「聘则为妻,奔则为妾。」郑注云︰「妾之言接,闻彼有礼,走而往焉,以得接见于君子。」是名妾之义。但其并后匹适,则国亡家绝之本,故深抑之,别名为妾也。既名为妾,故不得名婿为夫,故加其尊名,名之为君也。亦得接于夫,又有尊事之称,故亦服斩衰也。云「君至尊也」者,既名夫为君,故同于人君之至尊也。○注「妾谓」至「亦然」。○释曰︰云「不得体之,加尊之也」者,以妻得体之得名为夫,妾虽接见于夫,不得体敌,故加尊之而名夫为君,是以服斩也。云「虽士亦然」者,案《孝经》士言争友,则属隶不得为臣,则士身不合名君,至于妾之尊夫,与臣为异,是以虽士妾得称夫为君,故云虽士亦然也。
32 女子子在室为父,
33 〈女子子者,子女也,别于男子也。言在室者,关已许嫁。〉
34 【疏】 「女子」至「为父」。○注「女子」至「许嫁」。○释曰︰自此尽「为父三年」,论女子子为父出及在室之事。制服又与男子不同。云「女子子者,子女也,别于男子也」者,男子、女子,各单称子,是对父母生称。今于女子别加一字,故双言二子,以别于男一子者。云「言在室者,关已许嫁」者,郑意经直云女子子为父得矣,而别加在室者,关已许嫁。关,通也,通已许嫁。《内则》「女子十年不出」,又云「十有五年而笄」,女子子十五许嫁而笄,谓女子子年十五笄,四德已备,许嫁与人,即加笄,与丈夫二十而冠同。死而不殇,则同成人矣。身既成人,亦得为父服斩也。虽许嫁为成人,及嫁,要至二十乃嫁于夫家也。
35 布总,箭笄,髽,衰,三年。
36 〈此妻妾女子子丧服之异于男子者。总,束发。谓之总者,既束其本,又总其末。箭笄,筿竹也。髽,露紒也,犹男子之括发。斩衰括发以麻,则髽亦用麻也。以麻者自项而前,交于额上,却绕紒,如著㡎头焉。《小记》曰︰「男子冠而妇人笄,男子免而妇人髽。」凡服,上曰衰,下曰裳。此但言衰不言裳,妇人不殊裳,衰如男子衰,下如深衣,深衣则衰无带,下又无衽。〉
38 传曰︰总六升,长六寸,箭笄长尺,吉笄尺二寸。
39 总六升者,首饰象冠数。长六寸,谓出紒后所垂为饰也。
41 子嫁,反在父之室,为父三年。
42 谓遭丧后而出者,始服齐衰期,出而虞,则受以三年之丧受,既虞而出,则小祥亦如之,既除丧而出,则已。凡女行于大夫以上曰嫁,行于士庶人曰适人。
44 公士、大夫之众臣,为其君布带、绳屦。
47 传曰︰公卿大夫室老、士,贵臣,其余皆众臣也。君,谓有地者也。众臣杖,不以即位。近臣,君服斯服矣。绳屦者,绳菲也。
48 〈室老,家相也。士,邑宰也。近臣,阍寺之属。君,嗣君也。斯,此也。近臣从君丧服无所降也。绳菲,今时不借也。〉